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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規范財務收支行為,充分發揮募集資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辦公費用,最大限度為殘疾人謀福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捐贈法》、《會計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一部分 現金、銀行存款和外幣業務管理
第一章 現金管理
第一條 現金的收入和支出
現金收入,原則上應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補充定額內現金應向銀行另行提取?,F金支出,應從庫存現金中支出或從銀行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現金。凡能轉賬支付的款項不得支付現金?,F金的支出必須由分管會領導簽字方可付款。
第二條 現金使用范圍
(一)職工工資、勞務、志愿者補貼等人力支出;
(二)支付職工差旅費;
(三)購買日常辦公用品或其他物品;
(四)因業務活動需要借用備用金;
(五)其他按有關規定需以現金支付的開支。
第三條 現金賬目管理
建立、健全現金賬目,按規定建立現金日記賬,序時逐筆記載各項現金收付事項,賬目日清月結,做到賬證、賬賬、賬款相符。同時,還必須做到:
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責任分明,即錢賬分開,不準一人兼管;
不準挪用現金,或以“白條”、非現金憑證抵庫存現金;
不準假造用途套取現金;
不準用轉賬憑證套取現金;
不準因私事借支公款;
不準將本會收入的現金,以個人的名義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
不準保留賬外公款,私設小金庫;
不準用本基金會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或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
第四條 現金核算要求
出納人員根據主管人員及稽核人員審批簽章的憑證,按款項和有關規定進行認真復核無誤后,辦理收付款項結算??铐検崭逗笤趹{證上加蓋出納人員簽章,并加蓋“現金收、付訖”戳記。
出納人員不得辦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對于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必須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第五條 現金盤盈(虧)
經管人員發現現金丟失、短少或長余時,要及時查清原因并向主管領導匯報,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現金借款的處理
因公出差人員,經會領導批準可攜帶必要的現金,出差人員須填寫《借款申請單》,寫明出差時間、地點、申請金額。按借款審批程序,經財務負責人核準,分管會領導簽字后,方可借款。
第七條 募捐箱現金的管理
清點募捐箱現金時,應有募捐部、綜合管理部及募捐箱擺放單位各1名工作人員,共3個以上工作人員在場?,F金清點完畢后,填寫清點單據(含清點時間、地點、數額和清點人員姓名)并經清點人員簽字確認。清點完畢后,將現金和清點單據統一交到綜合管理部,由綜合管理部開具《海南省公益事業接受捐贈統一收據》,并將清點單據作為入賬憑據的附件入賬。
第八條 加強對現金的管理,健全、完善內部控制,準確反映現金收支狀況。所有現金收支變動情況,需有短信通知到會領導及分管領導。
第二章 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九條 本會銀行賬戶必須按國家規定開設和使用,嚴禁出借賬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賬套現。
第十條 銀行賬戶印鑒應分開保管,不準一人單獨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時由其委托人代管。
第十一條 銀行支票的使用規定
(一)銀行支票由出納簽發和保管。
(二)領用銀行支票應按銀行規定手續辦理,出納才能簽發銀行支票,簽發銀行支票必須填寫日期、大小金額、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簽發空白支票、空頭支票。如遇特殊情況需簽發空白支票,必須填寫日期、用途及收款單位,并在小寫金額恰當幣位注明“¥”,嚴禁簽發各項均為空白的支票。簽發轉賬支票,須填寫齊全各項內容并加蓋預留銀行印鑒。支票簽發后,財會人員需將支票存根及原始憑證妥善保存。出納領用支票對所領用支票須妥善保管,如發現支票丟失,須積極查找并及時向分管會領導和綜合管理部報告,由綜合管理部迅速辦理掛失手續。因支票丟失使本會財產遭受損失者,要追究領用人責任。
(三)支票報銷必須附發票、入庫單等原始憑證,對于分期付款的,必須按每次付款金額取得發票方可報銷。
(四)出納應定期將銀行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若發現錯誤,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更正。
第十二條 財務人員辦理信匯、電匯、票匯、轉賬支付等付出款項,一律憑付款審批單辦理。付款審批單應附入付款憑證以便記賬備查。付款審批單由項目經辦人負責辦理報批。
第十三條 資金使用的審批,審批人出差時,由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審批。批件必須附有關發票、單據,以便入賬備查。
第三章 外幣業務
第十四條 本會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外幣發生增減變動時,應按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匯價(中間幣)作為折合匯率。
凡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款項收付、往來結算以及計價等業務,均要記錄外幣數額,并換算為人民幣記賬。
第十五條 對于外幣現金,應收應付往來結算款項,需根據實際情況按貨幣種類分別設賬記賬。
第二部分 費用報銷管理
第一章 行政辦公經費
第一條 行政辦公經費實行預算管理。行政辦公經費包括人員經費、辦公用品購置費、水電費、設備修理費、物業費和會議費等。由綜合管理部統一辦理,經財務審核、監事會復核后,預算內5000元(含)以下報分管會領導審批,5000元以上報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二條 人員經費包括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社會保險及福利經費,由綜合管理部按相關規定計算、核定并提交相關報表,報分管會領導審批,本基金會掛職、兼職的人員不享受以上待遇。
第三條 辦公用品由綜合管理部統一采購,經行政人員審核、財務、監事會復核后,預算內5000元(含)以下報分管會領導審批,5000元以上報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四條 郵電費(包括郵件、公務電話、網絡專用線等)由綜合管理部統一辦理。經財務人員審核、監事會復核后,預算內5000元(含)以下報分管會領導審批,5000元以上報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五條 車輛保養、維修、檢測、保險、汽油等事項費用由綜合管理部統一辦理。經財務審核、監事會復核后,預算內6000元(含)以下報分管會領導審批,6000元以上報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六條 會議費用實行預算管理,由會議組織部門負責會議的預算、協調及會議費用報銷。經財務審核、監事會復核后,經費預算內5000元(含)以下,報分管會領導審批,5000元以上報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七條 舉辦與公益項目有關的大型活動(包括捐贈儀式,項目啟動儀式,新聞發布會,項目研討會等),經財務審核、監事會復核后,經費預算內5000元(含)以下,報分管會領導審批,5000元以上報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批。超預算費用,由綜合管理部提出申請,報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二章 宣傳活動經費
第八條 本會宣傳品由綜合管理部統一負責印制。宣傳品由相關部門提供設計方案,并編制設計和印刷經費預算方案,經財務審核、監事會復核后,經費預算在5000元(含)以下,報分管會領導審批,5000元以上報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九條 執行中在核定預算范圍外,單筆費用在5000元(含)以下,報分管會領導審批,5000元以上報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批。超預算費用,由綜合管理部提出申請,報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三章 固定資產
第十條 各部門需購置的固定資產(通用設備單價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原則上由各部門提出申請,綜合管理部統一辦理。如需購置有特殊需求的固定資產,各部門應在購置申請中注明。購置固定資產單價在5000元(含)以下,報分管會領導審批,5000元以上報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四章 業務招待費
第十一條 在開展公益活動中,確因工作需要產生的業務招待費,應按相關規定從嚴控制開支。原則上來客安排在食堂用餐。確需在外用餐的,相關部門須提出申請,經綜合管理部審核,單筆3000元(含)以下報分管會領導批準,單筆3000元以上報理事長辦公會批準。
第五章 差旅費
第十二條 差旅費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貼費、公雜費。工作人員出差,須填寫《出差審批表》,經部門負責人初擬意見后,報分管會領導批準。會領導、秘書長出差由綜合管理部辦理相關手續,報理事長審批。
第十三條 因公出差票務(飛機、火車、輪船)由綜合管理部統一訂購,特殊情況確需另行訂購的,須經綜合管理部同意報分管會領導批準。財務人員負責對交通票據進行審核、分類,報分管會領導審批,財務人員辦理結算手續。
出差人員一般應選擇規定等級內費用相對較低的交通工具。鑒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到外省出差時,出差人員可選擇乘坐飛機(經濟艙)。乘坐火車動車組、高鐵時,副秘書長、部長以上人員可乘坐一等座;其他人員應乘坐二等座。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出差目的地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員由派出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發放市內交通費。
第十五條 因公出差住宿標準參照《2016年國家公務員出差住宿最新標準》執行,特殊情況超過標準須說明原因報分管會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100元,以交通票據時間為準。
第十七條 市內外出業務原則上由綜合管理部安排公務用車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確需乘坐出租車須由相關部門領導批準,特殊情況須報分管會領導批準。所產生交通費經綜合管理部審核、分管會領導審批后給予報銷。
第六章 黨組織、團組織、工會活動經費
第十八條 黨組織、團組織、工會活動經費(包括職工文體活動費,職工困難補助,特殊節日補貼等)實行預算管理,由黨組織、團組織、工會提出方案,經費預算內5000元以下,報分管會領導審批,5000元(含)以上報理事長辦公會審批。超預算費用,由綜合管理部提出申請,報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七章 現金管理
第十九條 因公需要借用現金須填寫《借款申請單》,經部門領導同意后,30000元(含)以下,報分管會領導審批,30000元以上報理事長辦公會審批,由財務人員按現金管理要求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原則上使用刷卡消費,盡量少使用現金。
借用的現金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借用現金出差,返回后一周內報銷。對已開出的支票自借用之日起原則上一周內應辦理報銷手續。前賬未結清一律從嚴控制,不得再借款,若確因業務需要,須書面說明原因報分管領導批準。
第八章 報銷憑證
第二十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報銷原始憑證的審核,按規定需報銷的原始憑證必須符合以下各項要求,否則一律不予報銷:
(一)取得的發票(收據)必須為合法發票(收據);
(二)發票(收據)填寫字跡清楚、要素齊全;刷卡消費的,須附刷卡消費單據;
(三)購買物品時,應附加蓋供貨方印章的貨物清單等單據;
(四)特殊情況開支的,須按綜合管理部要求附有關報告、文件或合同、明細等資料。
第三部分公益項目收支財務管理
第一條 預算管理
受助單位和項目執行單位應根據項目總預算和項目執行進度編制年度用款計劃,并報項目領導小組審批。預算經項目領導小組批準及資助協議簽署后,無重大原因,不得修改預算,如有特殊原因,在不突破預算總額情況下,調整各項目內的預算,需報項目領導小組和執行小組審核批準,并經捐贈人認可,報監事會備案。
第二條 合同簽訂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就捐贈資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在實際收到捐贈后開具捐贈票據。本會使用捐贈資產時,也應與受助單位和項目執行單位簽訂資助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條 捐贈資金的撥付
捐贈人按照捐贈合同約定將捐贈資金撥付到本會賬戶。本會將根據與受助單位和各執行單位簽訂的資助協議將項目捐贈資金撥付到受助單位和項目執行單位。
第四條 專項管理
受助單位和項目執行單位要對項目捐贈資金實施專項管理,堅持??顚S玫脑瓌t,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不得開支與項目無關的任何費用。受助單位和項目執行單位要建立健全項目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真實、準確、完整地核算和反映項目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活動,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資助協議約定,定期向本會提交與該項目有關的資助資金使用說明。
受助單位在項目執行期間,應按照相關要求,對受助項目的會計核算資料及相關財務資料進行整理并妥善保管。項目結束后,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要求移交綜合管理部保存。
第五條 采購與費用支出管理
受助單位應加強項目的招標采購管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確保采購過程公開、公正、公平,降低采購成本。
項目發生的采購費用支出,應嚴格按照受助單位和項目執行單位支出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執行。各項支出必須由經手人簽字后,報項目負責人審批,再根據受助單位和項目單位支出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執行。
第六條 資產管理
受助單位使用項目資金采購的設備、物資應及時辦理驗收、入庫、出庫手續,登記入賬,并妥善保管。項目執行完畢,及時進行資產清查盤點,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七條 項目監督檢查
監事會負責各公益項目的監管工作,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委托中介機構對資助項目的經費收支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部分 公益項目支出審批程序
第一條 開展公益項目必須與受助方簽訂資助協議,資助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規政策和捐贈者意愿。
第二條 資助協議審批按《海南省殘疾人基金會合同管理辦法》執行,各部門填寫《協議(合同)審批表》,經法律顧問、監事會審核,秘書長復核后,由分管會領導負責簽字。
第三條 公益項目支出必須嚴格按照理事長辦公會紀要、資助協議條款執行,由執行部門填寫《海南省殘疾人基金會公益項目撥款審批單》,經財務人員審核簽字,交監事會復核簽字,報分管會領導審批后,由財務撥款。
第四條 如有特殊原因,無法與受助者簽訂資助協議而開展的公益項目,必須經分管會領導同意后,財務方可撥款。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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