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UT FOUNDATION
為弘揚人道主義、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志愿參與殘疾人公益事業,促進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根據本基金會章程和宗旨所確定的工作內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技能、體能、物質等資源,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二條 志愿者的申請、招募和退出
(一)采取公開招募與定向招募相結合、經常性招募與階段性招募相結合、面向個人招募與面向集體招募相結合等方式開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志愿者招募機制、穩定通暢的招募渠道和形式多樣的招募方式。
(二)根據志愿服務項目和崗位需求情況,由募捐活動一部統一通過網絡等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有關志愿者需求數量、崗位要求和報名方式等招募信息。有意向者可提交書面申請,由募捐合作部組織實施對申請者的審查和考核,最終確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單。
(三)志愿者一經錄用應與本基金會簽訂《志愿者服務合同》,由本基金會頒發志愿者工作證。
(四)志愿者在項目結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務。項目進行過程中,志愿者欲終止志愿服務時,需向本基金會募捐合作部提出書面申請并得到批準方可退出。
第三條 基本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和社會奉獻精神;
(三)具備參加志愿服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四)品行端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志愿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志愿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獲得志愿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二)獲得從事志愿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三)獲得志愿服務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請求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五)就志愿服務工作向本基金會提出建議和意見;
(六)可申請退出志愿服務;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五條 志愿者享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志愿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二)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相關信息,如有信息變更及時聯系修改;
(三)服從基金會對志愿服務工作崗位的安排,自覺履行志愿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愿服務,維護本基金會和志愿者形象;
(四)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的權利,對因服務而獲取的信息應予以保密;
(五)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不得以自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六)其他依法應履行的義務。
第六條 服務內容
(一)協助本會開展殘疾人福利事業的宣傳活動,為殘疾人提供知識、技能服務;
(二)協助開展服務殘疾人的其他社會活動;
(三)提供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范圍的其他公益服務。
第七條 志愿者的管理與培訓
本基金會募捐活動一部負責對志愿者進行管理并提供培訓和相關服務。
(一)志愿者的管理:
1.本基金會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庫,實行分類管理;
2.如實記錄志愿者服務的具體時間和工作內容并備案;
3.對違反本基金會相關規定的志愿者,基金會將視情況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資格的措施。
(二)志愿者的培訓:
1.本基金會對其進行崗前的工作說明和基本技能培訓;
2.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由項目人員進行培訓、輔導;
3.以完成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為志愿者設計的專業性培訓。
第八條 志愿者的激勵
本基金會對在開展活動中提供良好服務、表現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激勵辦法:
(一)頒發志愿服務獎章;
(二)評選優秀個人、團隊,授予榮譽稱號;
(三)將志愿者的表現和工作成績反饋給其所在的單位;
(四)為志愿者做出實習或推薦鑒定;
(五)在本基金會網站及其他新聞媒體上進行宣傳。
第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附件:志愿者服務合同
附件
合同編號: 號
志愿者服務合同
組織機構:海南省殘疾人基金會(下稱甲方)
志 愿 者: (下稱乙方)
甲方是一家經過海南省民政廳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組織(登記證號為),使命是 。乙方認同這一使命,自愿申請加入“志愿者”團隊,以志愿服務的形式參與甲方的有關活動。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志愿者”是指:由甲方組織招募,接受甲方管理,出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技能、體能、物質等資源,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二條 志愿服務工作內容
(一)根據乙方的意愿,甲方安排乙方在下列活動中擔任志愿者:
□服務兒童 □服務患者 □服務傷殘人士
□服務少數民族 □服務老人 □教育服務
□法律服務 □心理輔導 □衛生防疫
□醫療救助 □交通運輸 □志愿者(義工)培訓
□組織管理(需經驗) □其他:
(二)乙方從事志愿服務工作的內容為:
1.調查、核實受助人的相關情況;
2.向受助人分發救助物資、藥品和資金;
3.向受助人提供咨詢、培訓、輔導等服務;
4.為志愿服務項目提供組織、協調、宣傳等服務;
5.提供符合甲方宗旨和業務范圍的其他公益服務。
(三)乙方參加志愿服務工作的時間從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結束。提供服務的具體時間由甲方與乙方商定。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負責對乙方提供培訓和相關服務,并對乙方的志愿服務工作進行適當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二)從乙方正式參加志愿服務工作之日起,至乙方志愿服務工作結束之日止,甲方應負責乙方參加志愿服務所需要的必要工作保障:
1.制發志愿者工作證;
2.提供必要的制服、裝備;
3.提供參加志愿服務工作期間的餐飲或誤餐補助;
4.提供特定區間的免費交通服務;
5.提供參加志愿服務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甲方將給予乙方相應的工作獎勵與表彰:
1.頒發志愿服務獎章;
2.評選優秀個人、團隊,授予榮譽稱號;
3.將乙方的表現和工作成績反饋給其所在的單位;
4.為乙方做出實習或推薦鑒定;
5.在甲方網站及其他新聞媒體上進行宣傳。
(四)對于不履行義務的志愿者,甲方將視情況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資格的措施。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從獲得志愿者資格至志愿服務工作結束,享有以下權利:
1.以志愿者的身份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獲得志愿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2.獲得從事志愿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3.獲得志愿服務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4.請求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5.就志愿服務工作向甲方提出建議和意見;
6.可申請退出志愿服務;
7.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乙方從獲得志愿者資格至志愿服務工作結束,享有以下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及甲方的相關規定;
2.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相關信息,如有信息變更及時聯系修改;
3.服從甲方對志愿服務工作崗位的安排,自覺履行志愿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愿服務,維護甲方和志愿者形象;
4.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的權利,對因服務而獲取的信息應予以保密;
5.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不得以自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6.其他依法應履行的義務。
(三)乙方不在甲方領取勞務報酬。
根據志愿服務項目的情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一定的生活補助、交通補助,并可以為乙方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條 保密
乙方確認,在提供志愿服務的過程中,乙方可能會得到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和人員信息、客戶信息、產品價格、產品的修改和計劃信息等。乙方同意,所有保密信息均具有保密性質,并為甲方專有。乙方僅為提供服務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授權使用全部或部分的保密信息。
本合同終止后,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密義務在兩年之內并不隨之終止。
第六條 保證陳述
雙方互相陳述、保證和承諾如下:
雙方均具有完全的權利和法律權限或有效的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即依其中條款構成對雙方合法、有效和有約束力的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同意,未經對方書面允許,任何一方均不對外透露本合同和其他往來文件的內容,但為履行本合同或主張合同權利所需要的正當披露除外;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甲、乙雙方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共同遵守本合同,認真履行各自應盡的義務。任何一方如果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義務時,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八條 有效期和終止
本合同自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終止或者雙方權利義務均履行完畢之日(以較晚發生者為準)。
除了本合同中或根據法律規定的補救方法以外,在不影響提出終止的一方的其他法律權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權在出現下列情況時終止本合同,自另一方收到終止通知時生效:
(1)另一方在執行本合同條款時發生重大違約,而且在違約方收到違約通知的5日內未能糾正;
(2)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陳述或保證被證明有重大的不正確或不準確。
本合同因上述原因而終止,都不解除任何一方履行至終止日前的責任,或者是履行終止后仍然有效的條款的責任。
第九條 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違反了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那么雙方須及時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法規。如果修改令本合同喪失了其根本目的,那么將認同雙方同意終止。
第十條 不可抗力
由于水災、火災、地震、暴亂、罷工、勞工運動、疾病或政府部門頒布的命令等不可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不是由于一方的過失而引起的情況(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應被視為違約和應對另一方就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負責。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須及時將不可抗力的性質、影響程度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證據。雙方在所有合理情況允許下為減輕影響或制定替代安排而進行真誠的協商。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按《勞動合同法》訴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條 其他
所有根據本合同要求和許可發出的通知都必須是書面的,在親手送達,或以電子郵件發出3日后,或以特快專遞發出5日后視為正式生效。
本合同構成雙方之間就本合同所述內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關所述內容的合同。
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合同條款同樣有效,對合同雙方構成約束力。
志愿服務期間的相關政策由甲方募捐合作部負責解釋。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兩份,乙方持一份。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負責人/委托人:
住 所:
電 話:
電 子 郵 箱:
乙方(簽字/蓋章):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電 子 郵 箱:
郵箱:1919069378@qq.com